ICS 67.040 X 0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5340—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检验规范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53402006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保华、王富华、廖超子、罗斌、杜应琼、肖荣英、陈思、樊红平。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NY/T 5340—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类别、抽样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1部分:通则 NY/T5344.2—2006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第2部分:粮油 NY/T5344.3—2006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第3部分:蔬菜 NY/T5344.4—2006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4部分:水果 .产品抽样规范第5部分:茶叶 NY/T5344.5—2006无公害食品, NY/T5344.6--2006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 NY/T5344.7一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7部分:水产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3检验类别 3.1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中有规定的包装、标志、 净含量、感官等,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每个 生产周期要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初加工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3.3认证检验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考核,应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合 格后方可获得标志使用权。检验项目为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如果是尚未制定无公害标准但 仍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应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确定检测项目。 3.4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是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抽查的机构可以 根据抽查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和农药等投人品的使用情况及当时所检产品中存在 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 NY/T 5340—2006 4抽样 按 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 NY/T5344.5--2006、NY/T5344.6—2006、NY/T5344.7—2006规定执行。 5判定规则 5.1结果判定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常规项目有2项以上或任何 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5.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 NY/T 5340—2006 4抽样 按 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 NY/T5344.5--2006、NY/T5344.6—2006、NY/T5344.7—2006规定执行。 5判定规则 5.1结果判定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常规项目有2项以上或任何 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5.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 NY/T 5340—2006 4抽样 按 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 NY/T5344.5--2006、NY/T5344.6—2006、NY/T5344.7—2006规定执行。 5判定规则 5.1结果判定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常规项目有2项以上或任何 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5.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 NY/T 5340—2006 4抽样 按 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 NY/T5344.5--2006、NY/T5344.6—2006、NY/T5344.7—2006规定执行。 5判定规则 5.1结果判定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常规项目有2项以上或任何 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5.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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