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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5.060 Y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462—2011 种 子发芽纸 Germinatingtestpaper 2011-05-12发布 2011-09-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造纸工业研究所、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 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连科、杨金玲、陈海涛、申龙万、隋艳霞。 ⅠGB/T26462—2011 种子发芽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发芽纸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的专用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50 纸和纸板 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 GB/T451.1 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458—2008 纸和纸板 透气度的测定 GB/T461.3 纸和纸板 吸水性的测定(浸水法) GB/T462 纸、纸板和纸浆 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 GB/T465.2 纸和纸板 浸水后抗张强度的测定 GB/T1545 纸、纸板和纸浆 水抽提液酸度或碱度的测定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GB/T12914 纸和纸板 抗张强度的测定 3 分类 3.1 种子发芽纸为卷筒纸或平板纸。 3.2 种子发芽纸可为本色、浅蓝色或按订货合同规定。 3.3 种子发芽纸按纸张定量分为110g/m2和80g/m2两种。 4 要求 4.1 种子发芽纸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或按订货合同规定。 表1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110.0±5.0 80.0±4.0 抗张强度(纵横向平均) ≥ kN/m 4.00 2.67 湿抗张强度(纵横向平均) ≥ kN/m 0.30 0.20 相对吸收性 % 220±10 150±10 透气度 ≥ μm/(Pa·s) 12.2 水抽提液pH — 6.0~7.5 交货水分 % 8.0±2.0 1GB/T26462—2011 4.2 种子发芽纸应用硫酸盐浆生产,应不含水溶性色素或影响农作物种子发育的物质。 4.3 纸面应清洁平整,纤维组织应均匀,不需进行机械压光处理。 4.4 纸面不应有尘埃、褶子、孔眼、皱纹、裂口等影响使用的外观纸病。 4.5 卷筒纸宽度、质量或平板纸尺寸及允许偏差可按订货合同规定。 4.6 纸的切边应整齐洁净,卷筒纸两端应松紧一致,端面不应有裂口。每卷断头应不超过3个,断头处 粘接平整牢固,并应有明显标记。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450规定进行。 5.2 试样的处理按GB/T10739规定进行。 5.3 尺寸及偏斜度按GB/T451.1测定。 5.4 定量按GB/T451.2测定。 5.5 抗张强度按GB/T12914测定,仲裁时按恒速拉伸法测定。 5.6 湿抗张强度按GB/T465.2测定,仲裁时按恒速拉伸法测定。 5.7 相对吸收性按GB/T461.3测定,浸水时间30min。 5.8 透气度按GB/T458—2008中肖伯尔法测定。 5.9 水抽提液pH按GB/T1545测定。 5.10 交货水分按GB/T462测定。 5.11 外观质量通过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种子发芽纸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每件纸交货时应附有一份产品质 量检检合格证。 6.2 以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但应不多于30t。 6.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件(卷)。接收质量限(AQL):抗张强 度、湿抗张强度、相对吸收性为4.0;定量、透气度、水抽提液pH、交货水分、外观质量为6.5。抽样方案 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抽样方案表见表2。 表2 批量/件(卷)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 检验水平Ⅰ 样本量AQL=4.0 Ac ReAQL=6.5 Ac Re 2~252 — — 0 1 3 0 1 — — 26~903 0 1 — — 5 5(10)— — — —0 2 1 2 6.4 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 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 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 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 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 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2GB/T26462—2011 6.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验收检验,检验时应先检查外部包装,然后从中取样进行检验。 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或按合同规定通知供方,由供需双方共同取样复验。如不符 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则判为该批不可接收,由供方负责处理;如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为批可接收, 由需方负责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的标志和包装按GB/T10342或订货合同规定进行。 7.2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 7.3 产品搬运时,不应将纸件从高处扔下,不应使纸件受冲撞。 7.4 产品应妥善贮存、保管,严防受潮。 7.5 产品不应与对作物种子有害的物质混装、混放。GB/T2646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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