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20
H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304—2010
锡
粉
Tinpowder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有明、林文霜、赵军锋、彭林华、罗珮珍。
ⅠGB/T26304—2010
锡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
货单)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锭为原料所生产的锡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28 锡锭
GB/T3260.1~3260.6 锡化学分析方法
GB/T5158.4 金属粉末 总氧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还原-提取法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0574.1 锡铅焊料化学分析方法
GB/T13220 细粉末粒度分布的测定 声波筛分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锡粉按其粒度分布分为FSn1、FSn2、FSn3三个牌号,每个牌号分A和AA两个品级,A为常规
锡粉,AA为低铅锡粉。
3.2 化学成分
锡粉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粒度分布
锡粉各牌号和品级的粒度分布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外观质量
锡粉的外观为银灰色粉末,色泽均匀,无凝块及附着油渍和异物。
4 试验方法
4.1 锡粉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按GB/T3260.1~3260.6、GB/T5158.4和GB/T10574.1的规定
进行。
1GB/T26304—2010
4.2 锡粉粒度分布分析按GB/T13220的规定进行。
4.3 锡粉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表1
牌号品级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Sn
不小于杂质,不大于
Cu Fe Bi Pb Sb As总氧量杂质
总量
FSn1
FSn2
FSn3A 99.500.0080.0070.0150.0320.0200.0080.350.50
FSn1
FSn2
FSn3AA99.500.0080.0070.0150.0100.0200.0080.350.50
注1:需方如对锡粉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注2:锡含量为100%减去实测杂质含量之和的余量。
表2
牌号 品级粒度分布
粒度/μm 不大于/%
FSn1 A、AA+150 0.5
+75 2.0
FSn2 A、AA+150 0.5
+45 2.0
FSn3 A、AA+150 0.5
+38 2.0
注:如需方对锡粉的粒度分布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
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
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2GB/T26304—2010
5.2 组批
锡粉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品级的锡粉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2000kg。
5.3 检验项目
每批锡粉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分布、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取样
锡粉的取样和仲裁取样按GB/T5314规定进行。
5.4.2 制样
5.4.2.1 将所取试样迅速并充分地混匀,缩分制成三份,供需双方各一份,仲裁备用一份。每份试样量
约300g左右。
5.4.2.2 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试样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并在试样容器的封口处粘贴上封条,封条须由供需双方签章认可。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2 粒度分布的测定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
复检验的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外观质量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则按批判为不合格。
5.5.4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 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产品批号和产品执行标准;
d) 产品净重;
e) 生产日期。
产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防潮”标志或字样。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锡粉用塑料复合袋包装,每袋2kg,封口后装入塑料桶,桶内衬一层塑料薄膜,每桶装20袋、净
重40kg。经供需双方商议,也可根据需方的要求包装。
6.2.2 运输时要防雨淋、防潮湿、防止接触化学药剂。
6.2.3 贮存时库房环境要常温、干燥。
6.2.4 锡粉有效贮存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贮存期,经检验合格仍可使用。GB/T26304—2010
GB/T26304—2010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牌号和品级;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日期;
h) 有效贮存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含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净重和件数;
e) 本标准编号;
f) 包装;
g) 数量;
h) 其他。
0102—40362T
/
BG
GB-T 26304-2010 锡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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