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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70 H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285—2010 超 细 钴 粉 Superfinecobaltpowder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忠强、金丽红、林秀英、张明兰、王红忠、韩红涛、许开华、周继锋。 ⅠGB/T26285—2010 超 细 钴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钴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及合同 (或订货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硬质合金、金刚石工具、高温合金、磁性材料等冶金产品用超细钴粉,也适用于可 充电电池、工业爆破剂、火箭燃料和医药等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79 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漏斗法 GB/T3249 金属及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14265 金属材料中氢、氧、氮、碳、硫分析方法通则 GB/T19077.1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YS/T281(所有部分) 钴化学分析方法 YS/T633—2007 四氧化三钴 YS/T710(所有部分) 氧化钴化学分析方法 JY/T010 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超细钴粉按化学成分不同可分为FCo999、FCo997、FCo995三个牌号。按费氏粒度的不同分为8、 10、15、20四个级别。 3.2 规格的表示方法 超细钴粉按牌号和粒度级别组成12种规格,表示方法为:FCo①-② 其中:F———表示产品的交货状态为粉末状态; Co———表示产品的主要成分为钴; ①———表示产品主成分含量; ②———表示产品的粒度级别。 例:FCo999-08表示为:主元素含量99.9%,费氏粒度小于0.8μm的超细钴粉; FCo999-10表示为:主元素含量99.9%,费氏粒度在0.8μm~1.0μm之间的超细钴粉; FCo997-20表示为:主元素含量99.7%,费氏粒度在1.5μm~2.0μm之间的超细钴粉。 3.3 化学成分 3.3.1 超细钴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1GB/T26285—2010 表1 超细钴粉的化学成分 牌号化学成分/% Co 不小于杂质元素,不大于 NiCuFePbZnCaMgNaMnSiSC杂质总和 FCo99999.90.0050.0050.0050.0030.0030.0050.0050.0050.0050.0080.0050.050.1 FCo99799.70.020.0150.020.0050.0100.0150.0150.0150.0100.0150.0100.050.3 FCo99599.50.050.030.030.010.020.030.030.030.020.030.020.050.5 注1:钴元素为差减法计算得到,差减元素为表中所列元素; 注2:杂质总和为表中所列杂质元素实测值之和。 3.3.2 超细钴粉的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超细钴粉的物理性能 超细钴粉的费氏粒度、松装密度、激光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超细钴粉粒度、松装密度及含氧量的要求 级别 费氏粒度/μm 松装密度/(g/cm3) D50/μm O/% 08 <0.8 ≤0.8 ≤8 ≤0.7 10 ≥0.8~≤1.0 0.6~1.0 ≤9 ≤0.6 15 >1.0~≤1.5 0.6~1.0 ≤9 ≤0.5 20 >1.5~≤2.0 0.8~1.5 ≤10 ≤0.4 3.5 微观形貌 超细钴粉微观形貌为类球形颗粒、枝状颗粒。 3.6 外观质量 超细钴粉为灰色粉末。同一批次产品的色泽须保持一致,不得有其他可见外来夹杂物。 3.7 其他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在合同中注明。 3.8 安全防护 超细钴粉属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黏膜,进行接触超细钴粉作业时,应注意防护。 4 试验方法 4.1 超细钴粉中铁、硅、镁、锌、铅、镍、铜、锰元素的测定按YS/T281的规定进行。 4.2 超细钴粉中钠和钙元素的测定按YS/T710(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3 超细钴粉中碳、硫的测定按YS/T633—2007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4 超细钴粉中氧的测定按GB/T14265的规定进行。 4.5 超细钴粉松装密度测定按GB/T1479的规定进行。 4.6 超细钴粉费氏粒度测定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 4.7 超细钴粉激光粒度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4.8 超细钴粉微观形貌的测定按JY/T010的规定进行。 4.9 超细钴粉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法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 2GB/T26285—2010 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3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测定。用户有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微观 形貌的检测。 5.4 取样与制样 5.4.1 外观质量的检测取样逐件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取样数量按表3规定进行。 表3 取样数量 同批钴粉包装的袋数量同批钴粉应取样的袋数量 同批钴粉包装的袋数量 同批钴粉应取样的袋数量 1~5 全部 61~99 9 6~11 5 100~149 10 12~20 6 150~199 11 21~35 7 200~299 12 36~60 8 300~399 13 注:每批钴粉包装袋数量超过399个以后,每增加100个或不到100个包装袋时,取样袋数量应增加一个。 5.4.2 仲裁试样应用内径为ϕ15mm±2mm的不锈钢或钛质探针在袋内斜插取一点,取样器要插到 底,所取试样经仔细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160g,分成两份(正副样各一份),每份80g,正样送检,副 样采取抽真空密封包装留存。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如产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微观形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如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6.1.1 超细钴粉为铝塑袋真空包装,每袋净重5kg±0.01kg;置于内衬单层塑料袋铁桶中加盖密封。 6.1.2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批号、商标、净重、本标准号、供方名称、供方地址,并有“防潮”、“轻 放”、“向上”字样或标志。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撞击、滚动和倒置,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堆放。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品贮存在一起,严防受 潮、腐蚀。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批号、牌号和规格;GB/T26285—2010 GB/T26285—2010 c)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d) 本标准编号; e)出厂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和规格; c) 化学成分及物理规格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0102 — 58262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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