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3.020
M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261—2010
旧
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ofusedtelecommunicationequipmentappraisal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与本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还有如下标准,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还注意了与以下标准的协调统一:
———废弃通信产品再使用技术要求;
———废弃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要求;
———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王守源、蒋京鑫、王殿魁、朱永光、严峻、王艳平、孙淑英。
ⅠGB/T26261—2010
引 言
随着中国通信产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旧通信设备,这些设备并未完全损坏,还保有使用价值,
可以再使用。但旧通信设备如果不加鉴定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其质量和安全性没有保证,可能会对使用
者构成安全隐患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了既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又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需要规范旧通信设备的鉴定行为。
本标准是根据旧通信设备的特点,对旧通信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以及性能的鉴定方法和内容进
行了规定,从而为旧通信设备的鉴定和流通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标准既考虑了旧通信设备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使用旧通信设备的消费者的权益,结合行业的现
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对旧通信设备的鉴定流程、鉴定内容、判断依据等分别提出相应要求,以使
旧通信设备鉴定能顾及消费者权益和资源节约两方面关系,最终达到促进通信设备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社会成本最优化的目标。
ⅡGB/T26261—2010
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旧通信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的流程、鉴定内容、判断依据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定进入市场进行二次流通的旧通信设备。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旧通信设备 usedtelecommunicationequipment
经过消费者使用过的通信设备。
2.2
旧通信设备鉴定 appraisalforusedtelecommunicationequipment
鉴别确定旧通信设备相关性能的行为。
3 旧通信设备鉴定流程
3.1 产品信息确认
在旧通信设备的鉴定开始前,首先需要确认和记录该设备的信息。
信息内容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产品型号、设备识别码和购买凭据等。
如有可能应了解产品使用和维修情况,包括发生过的故障及维修措施等。
3.2 原技术资料的收集
在产品信息确认后,可通过设备的使用者或设备的生产厂家等渠道来收集被鉴定设备的原技术资
料。这些原技术资料可以是原厂提供的技术手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
3.3 再使用性判断
与原技术资料或其他可参考技术资料进行比对,确定被鉴定设备主要功能是否正常。
如果不正常,需初步检查其损坏程度,并结合设备的价值情况,给出是否值得修复的评价。
对不值得修复的设备,应按照废弃通信设备进行处理。
对于值得修复的设备,进行必要的修复后再进行以下的鉴定流程。
3.4 安全性鉴定
在3.3中确定主要功能正常的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性鉴定,以确保在其再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对
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伤害。
如果安全性鉴定无法通过,则鉴定是否值得修复到安全达标。如值得,修复完成后再次进行安全性
鉴定,否则,按照废弃通信设备进行处理。
3.5 性能鉴定及降级使用
在完成3.3和3.4的步骤后,可根据再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性能鉴定,以确定被鉴定设备
的性能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如某些指标低于标准,宜降级使用,并在鉴定结论中详细说明。
3.6 寿命或可靠性鉴定
对有寿命或高可靠性要求的旧通信设备,宜进行寿命或可靠性方面的鉴定,确定该旧设备可能的残
余寿命时间。
1GB/T26261—2010
如不能进行寿命或可靠性方面鉴定,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说明所存在风险,并建议不要用于高可靠
性要求的场合。
根据设备的种类、使用及维修等情况,给出该设备进入再流通领域的质量保证期限范围建议,为旧
通信设备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参考。
3.7 出具鉴定结论
完成以上鉴定后,应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内容见4.4。
4 旧通信设备鉴定内容和依据
4.1 安全性鉴定内容及依据
安全性鉴定内容应针对具体设备对应的安全标准选取,应包括旧通信设备对人身、环境可能存在的
的电击、燃烧、化学、热、能量、机械和辐射等方面的危险鉴定。
安全鉴定依据应遵照被鉴定设备适用的最新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性鉴定中无任何可降级项
目,被鉴定设备应完全达到标准中规定的最低安全等级,以确保设备再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 性能鉴定内容
性能鉴定内容应包括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指标,以确定设备可以达到的性能水平。
性能鉴定应依据被鉴定设备适用的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设备原技术资料(如果
有)中列出的相关内容,主要以鉴定人员的主观鉴别和/或仪器测试以及综合分析等手段,对旧通信设备
的相关功能和指标进行判定。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应注明,以便于进入再使用领域时降级使用。
4.3 寿命或可靠性鉴定内容
寿命和可靠性指标直接影响着设备进入再使用领域时的售后服务期限、维修费用及维护工作量等。
因此,寿命和可靠性鉴定内容应包括设备的再使用年限、可靠性指标的测试或计算、使用和维护要求等。
4.4 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完成对被鉴定设备的鉴定后,应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a) 被鉴定设备编号(出厂序号或另行编写的唯一性编号);
b) 安全性评价;
c) 设备性能评价;
d) 设备预期使用寿命;
e) 设备的可靠性评价;
f) 设备再使用价值的综合评价;
g) 鉴定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h) 鉴定人员签字;
i) 鉴定日期。
鉴定结论的相关信息应在鉴定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超过设备预期使用寿命2年。
4.5 鉴定后产品的标识
鉴定后的旧通信设备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上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能明示鉴定机构,并表明该
产品经过鉴定。该标识应不易被去除或损坏。
2GB/T26261—2010
GB-T 26261-2010 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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