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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99 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56—2010 真 空热压铍材 Vacuumhotpressberylliummaterial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群伟、王战宏、李众、王新成。 ⅠGB/T26056—2010 真空热压铍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热压铍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运输、质量证明书、合 同(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热压成型制造的铍材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B/T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JB1550 铍粉、铍材X射线照相检验方法 GJB2513A 铍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牌号 产品牌号为F80-01。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化学成分/% Be杂质元素含量 BeO Al C Fe Mg Si F80-01 ≥99.00 <1.00≤0.06≤0.10≤0.08≤0.06≤0.06 注:铍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数据总和的余量。 3.3 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1GB/T26056—2010 表2 牌号 抗拉强度Rm/MPa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 MPa断后伸长率A25mm/ % F80-01 ≥350 ≥220 ≥2.0 3.4 密度 产品的密度≥1.84g/cm3。 3.5 晶粒尺寸 产品的平均晶粒尺寸≤20μm,最大晶粒尺寸≤80μm。 3.6 尺寸和外观质量 产品的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要求。 3.7 内部质量 产品应进行X射线照相检验。在1.4%~2.0%的照相灵敏度条件下,内部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产品内部不应有裂纹; b) 任一夹杂影像的最大尺寸不大于0.8mm,平均尺寸(最大尺寸和最小尺寸的算术平均值)不 大于0.4mm。 c) 产品夹杂物在底片上投影面积之和小于5mm2。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JB2513A的规定进行。 4.2 力学性能的检验按GB/T228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试样如图1所示。 4.3 密度的检验按GB/T3850的规定进行。 4.4 平均晶粒尺寸的检测按GB/T6394的规定进行。 4.5 最大晶粒尺寸的检测。 4.5.1 检测方法 将样品放大200倍,逐个视场观察,目视挑选出最大晶粒,测量该晶粒最长轴a,然后测量垂直于该 轴方向的最大尺寸b。如目视无法挑选出最大晶粒,则分别测量目视挑选出的几个较大晶粒的最长轴 a,选出具有最大值a的晶粒,然后再测量垂直于该晶粒长轴方向的最大尺寸b。 4.5.2 标记 将样品的最大晶粒尺寸标记为:a×b。 4.5.3 最大晶粒尺寸的确定 将样品检测结果中a和b的最大值作为最大晶粒尺寸。 4.6 尺寸的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7 外观质量的检验用目视检查。 4.8 内部质量的检验按GJB1550的规定进行。 2GB/T26056—2010 单位为毫米 图1 拉伸试验试样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 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 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5.3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规定 5.3.1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化学成分 5.3.2 3.2 4.1 力学性能 5.3.3 3.3 4.2 平均晶粒尺寸 5.3.4 3.5 4.4 最大晶粒尺寸 5.3.4 3.5 4.5 密度 逐件 3.4 4.3 尺寸 逐件 3.6 4.6 外观质量 逐件 3.6 4.7 内部质量 逐件 3.7 4.8 5.3.2 化学成分的取样规定:在产品的两端面或周面上,去除表皮2mm后,取3个样。使用金属铍制 3GB/T26056—2010 研钵研磨样品,使样品颗粒尺寸≤1.65mm。 5.3.3 力学性能的取样规定:在产品(或坯料)上,取3个ϕ11mm±0.5mm、长度大于61mm的圆棒, 将试样加工成图1的尺寸。 5.3.4 平均晶粒尺寸和最大晶粒尺寸的取样规定:在产品(或坯料)上,取3个ϕ10mm±0.5mm、长 8mm~10mm的圆棒。先用水磨砂纸将圆棒一端预磨平,再用金刚石粗抛光。用尼龙绸、天鹅绒或其 他纤维将粗抛光面精抛至镜面,且无磨制缺陷。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 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中有两个试样检测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晶粒尺寸检验结果,如三个试样中有一个试样的平均晶粒尺寸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如三个试样中有两个试样的最大晶粒尺寸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 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5.4.4 密度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5 尺寸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6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7 内部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 在每个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和“小心轻放”字样或标志,并标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及牌号; c)生产批号或产品批号; d)产品数量; e)产品净重; f)出厂日期。 6.2 包装、贮存、运输 6.2.1 将清洗干净的产品装入防潮袋中,外面用海绵进行包裹,装入硬质包装箱内,间隙用海绵等软物 填充。 6.2.2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防潮、防雨和无酸碱等腐蚀性气氛的环境中。 6.2.3 产品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机械碰撞、受潮及腐蚀物质的浸蚀。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4GB/T26056—2010 c)牌号; d)批号或生产日期; e)重量或件数; f)本标准编号; g)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检印; h)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尺寸; d)件数; e)本标准编号; f)其他。 5GB/T2605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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