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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60 H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54—2010 硬 质合金再生混合料 Reproducedcompositionpowderofcementedcarbid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 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红涛、谭翠丽、许开华、杨跃、邹建平、闫梨、张锐、罗晓华。 ⅠGB/T26054—2010 硬质合金再生混合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硬质合金再生混合料(以下简称再生混合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回收的硬质合金加工而成的再生混合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49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4324.12 钨化学分析方法 氯化-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 GB/T5124.1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总碳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5124.2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5124.3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位滴定法测定钴量 GB/T5124.4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氧化物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5158.4 金属粉末 总氧含量的测定 还原-提取法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6150.11 钨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锌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20255.2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钴、铁、锰和镍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再生混合料按其原料、使用要求的不同,分为两大类,每类分为不同组别,并用不同代号表示,见 表1。 表1 分 类 组 别 代 号 YG类(钨钴类)YG杂类 CPG 顶锤类 CPD YT类(钨钛钴类) YT类 CPT 3.1.2 再生混合料分类代号示例: CP 硬质合金再生混合料X 表示原料的种类(G代表YG杂类、D代表顶锤类、T代表YT类) 1GB/T26054—2010 3.2 化学成分 再生混合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分类代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W Co 总碳 游离碳TiONiFe SiZn 破碎法锌熔法破碎法锌熔法 YG类CPG余量3.00~15.005.20~6.00 CPD余量6.00~8.205.35~5.70 YT类CPT余量3.00~15.005.25~7.00≤0.10≤0.30 ≤0.30 ≤12.00≤0.25≤0.50≤0.50≤0.10≤0.05≤0.02 3.3 费氏粒度 再生混合料的费氏粒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为微米 代号 CPG CPD CPT 费氏粒度 ≤3.5 ≤3.5 ≤2.5 注:如需方对费氏粒度或其他项目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 外观质量 再生混合料为灰黑色粉末,应洁净、干燥、均匀,不得有结块及目视可见杂质。 3.5 其他 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钴含量的测定按GB/T5124.3的规定进行。 4.2 总碳含量的测定按GB/T5124.1的规定进行。 4.3 游离碳含量的测定按GB/T5124.2的规定进行。 4.4 钛含量的测定按GB/T5124.4的规定进行。 4.5 氧含量的测定按GB/T5158.4的规定进行。 4.6 镍、铁含量的测定按GB/T20255.2的规定进行。 4.7 硅含量的测定按GB/T4324.12的规定进行。 4.8 锌含量的测定按GB/T6150.11的规定进行。 4.9 费氏粒度的测定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 4.10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2GB/T26054—2010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 (或订货单)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 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代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3吨或由双方协商 确定。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费氏粒度 外观质量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3.2 4.1~4.8 3.3 4.9 3.4 4.10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如仍 有一个结果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4.2 产品的费氏粒度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5.4.3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代号; c) 批号、批重; d) 本标准编号。 6.2 包装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采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置于包装桶中加 盖密封存放。GB/T26054—2010 GB/T26054—2010 6.3 运输 运输时防止产品受雨、受潮,运输车辆应清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 撞,并防止产品的密封包装损坏。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无酸碱气氛之处,以防氧化。贮存期不宜超过半年。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代号; c) 批号、批重;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检验日期; f) 出厂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代号; c) 数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0102 — 45062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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