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060.50
G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40—2010
锡
酸 钠
Sodiumstannat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参照采用法国NFT23-302:1982《锡酸钠》。
本标准与法国NFT23-302:1982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增加含锡36.5%的牌号;
———本标准增加了杂质铁元素含量要求;
———除游离碱指标,其余项目指标均严于NFT23-302:1982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健、曹靖、禤建成、郭应辉、李天敏、张艳、罗珮珍。
ⅠGB/T26040—2010
锡 酸 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酸钠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锡或含锡物料与氢氧化钠、硝酸钠生产的锡酸钠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278(所有部分) 锡酸钠化学分析方法
3 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单位和缩略语的适用于本标准。
3.1
分子式 moleculeformula
锡酸钠分子式为:Na2SnO3·3H2O或Na2Sn(OH)6。
3.2
相对分子量 relativemolecularmass
266.7264(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
4 要求
4.1 产品牌号
锡酸钠按其锡的含量分为两个牌号:Sn-42、Sn-36.5
4.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锡酸钠的化学成分
名称 牌号质量分数/
%
Sn不小于杂质,不大于
Pb Sb As Fe游离碱
(NaOH计)硝酸盐
(NO3-计)碱不溶物
锡酸钠Sn-42 420.00200.00250.00100.02 3.5 0.1 0.1
Sn-36.536.50.00200.00200.00200.02 4.5 0.2 0.2
注: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1GB/T26040—2010
4.3 外观质量:白色粉末状或白色晶体状。
5 试验方法
5.1 锡酸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3278进行。
5.2 锡酸钠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
定,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共同进
行或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
6.2 组批
锡酸钠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kg。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6.4 仲裁取样和制备
6.4.1 取样
6.4.1.1 仲裁取样的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规定执行。选取取样单元数的规定见表2。
表2 仲裁取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61~512 24
6.4.1.2 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入桶、件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个单元取样量不小于200g。
6.4.2 制备
6.4.2.1 将所取试样合并,并迅速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制成3份,每份试样量约200g,供需双方各
一份,仲裁单位一份。
2GB/T26040—2010
6.4.2.2 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入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
6.4.2.3 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并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检验结果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
6.5.2 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再取双
倍于6.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检验,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4.2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判该批
为不合格。
6.5.3 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按取样的最小单元(桶、件)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和包装
锡酸钠产品应内衬塑料袋、外用塑料桶密封包装,每桶净重25kg。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明:
a) 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产品批号和产品执行标准;
d) 产品净重;
e) 生产日期;
f) 合格标志。
7.2 运输和贮存
7.2.1 产品应在干燥、通风和避免光照射的环境中贮存。
7.2.2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潮湿和雨淋。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和执行标准;
d) 净重和件数;
e) 生产日期;
f) 分析检验结果、检验人和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8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锡锭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外观要求;
e) 包装形式;
f) 数量;
g) 本标准编号;
h) 其他。GB/T26040—2010
GB-T 26040-2010 锡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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