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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03.220.40 犚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犜21376—2008 水路散装水泥熟料运输损耗规定 犘狉狅狏犻狊犻狅狀狊狅狀犲狓犺犪狌狊狋狅犳犫狌犾犽犮犲犿犲狀狋犮犾犻狀犽犲狉犻狀狑犪狋犲狉狑犪狔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    20080109发布 200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港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维孝、马元乐、王勇。 Ⅰ 犌犅/犜21376—2008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营方式的转变,散装水泥熟料运输损耗引起了司法、运输和 货主部门的重视。为正确反映和合理确定散装水泥熟料运输装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维护司法公正 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市场运输与经营秩序,特制定散装水泥熟料运输合理损耗规定的 国家标准。 Ⅱ 犌犅/犜21376—2008 水路散装水泥熟料运输损耗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水泥熟料在装卸、水路运输区段、储运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本标准适用于水路散装水泥熟料装卸、储存、运输损耗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水泥熟料 犮犲犿犲狀狋犮犾犻狀犽犲狉 以生料经高温煅烧而成。硅酸盐水泥熟料以适当成分的生料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 成分的高温烧结产物,是一种多矿物组成的、结晶细少的人造岩石,呈灰色粒粉状,具有易扬尘、飘撒、吸 湿、遇水凝结成块等特点,是生产水泥的主要半成品。 2.2 散装水泥熟料 犫狌犾犽犮犲犿犲狀狋犮犾犻狀犽犲狉 没有包装的水泥熟料。 2.3 运输损耗 犾狅狊狊狅犮犮狌狉犲犱犱狌狉犻狀犵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 散装水泥熟料在整个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受到本身特性、自然条件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或非人 为因素而产生零星的撒落、溢渗、漏失、飞扬,水尺公估的差异及衡器计量精度的影响等所产生的质量 (重量)变化。 2.4 运输损耗核定 犱犲狋犲狉犿犻狀犪狋犻狅狀狅犳犾狅狊狊狅犮犮狌狉犲犱犱狌狉犻狀犵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 散装水泥熟料每经过一次装卸作业(过程)或转换运输工具(过程)进行衡重、计算和核实,称运输损 耗核定。 3 对运输单位要求 3.1 托运人 在散装水泥熟料单元装船前,托运人发货时应确保散装水泥熟料单元的质量(重量)与运输单据中 表明的质量(重量)是一致的。 3.2 起运港 3.2.1 散装水泥熟料进港时,起运港的库场应满足保存散装水泥熟料基本条件。 3.2.2 起运港应具备计量检测能力,集并货物应计量入港,港口按计量数据收货。 3.3 承运船舶 受载船舶应适航、适货,在航行中防止水湿。 3.4 卸货港 3.4.1 卸货港应满足散装水泥熟料储存、运输、交付等基本条件。 3.4.2 卸货港应具备计量检测能力,交付货物时按计量数据交付货物。 3.5 报损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未集货进港前或提离港后的损耗率,按国家规定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损。 1 犌犅/犜21376—2008 4 运输损耗规定 4.1 损耗率 4.1.1 散装水泥熟料港内储存损耗规定见表1。 表1 散装水泥熟料港内储存损耗规定 储存方式 储存期/天 损耗率/ % 仓库 货场 仓库 货场1~ 15 16~ 30 0.05 0.10 0.08 0.15 4.1.2 散装水泥熟料港内运输损耗规定见表2。 表2 散装水泥熟料港内运输损耗规定 运输方式 运距/km 损耗率/ % 水平搬运0~ 5 0.10 5.1~ 10 0.12 4.1.3 散装水泥熟料港口船舶装卸损耗规定见表3。 表3 散装水泥熟料港口船舶装卸损耗规定 项  目 工  艺 损耗率/ % 装船 沿海港口 内河港口岸垛—卸船机械 0.20 (货场)装载机—自卸车—卸船机械 0.60 (岸壁)装载机—卸船机械 0.40 岸垛—卸船机械 0.20 库场—皮带机—漏斗 0.50 卸船 沿海港口 内河港口卸船机械—岸壁 0.20 卸船机械—岸壁—装载机—货场 0.50 卸船机械—漏斗—自卸车(货场) 0.50 卸船机械—漏斗—皮带机—筒仓 0.50 卸船机械—汽车 0.20 卸船机械—漏斗—皮带机 0.50 链斗刮板式卸船机—皮带机—仓库 0.60 4.1.4 散装水泥熟料水上运输区段损耗规定见表4。 表4 散装水泥熟料水上运输区段损耗规定 运输方式 运距/km 损耗率/ % 水上运输1~ 500 0.70 501~ 1000 1.00 1001以上 1.10 4.2 计算损耗要求 4.2.1 散装水泥熟料从发货方集并港(站)开始到收货方将货提讫港(站)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储存、整 2 犌犅/犜21376—2008 车拖运、装船、水尺鉴定、航行、卸船、水尺鉴定、进场交付等工作环节,每经过一次装卸作业或转换运输 工具,应按规定计算运输损耗。 4.2.2 全程是单一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的,每增加一次过驳,增加0.40%的损耗率;中途换装的,按实 际作业工艺计算损耗率。 4.2.3 每一份(提单运单)作为一个计算单位。 4.2.4 装卸、运输、储存过程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得混做损耗处理。 4.2.5 计量数据应认真审核、汇总,做到凭证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4.3 装卸损耗责任 4.3.1 认真执行港、航交接制度,分清责任,损耗发生区段应按实核算。 4.3.2 发生损耗的区段,应认真总结、寻找原因,杜绝损耗扩大的发生。 4.3.3 超出损耗规定以外的损耗应分清责任。 5 计量 5.1 发运、装卸、航运、接收单位计量数据,应认真审核、汇总,做到凭证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计 量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管理。 5.2 港口、收(发)货单位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应达到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Ⅲ)级衡器的标准 。犌犅/犜2137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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