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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165—2012 代替GB/T20165—2006 稀 土 抛 光 粉 Rareearthpolishingpowder 2012-11-0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0165—2006《稀土抛光粉》。 本标准与GB/T20165—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抛蚀量”的术语,增加了“划伤率”术语; ———删除了“相对抛光率”术语及要求; ———增加了产品牌号“206088D”; ———调整了中心粒径值; ———增加了最大粒径和研磨效果的要求; ———增加了“物相组成”; ———修改了悬浮液pH值的要求; ———修改了外观要求; ———修改了包装要求; ———删除了对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永州皓志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兵、刘致文、崔凌霄、许义勤、杨国胜、于长江、谢喜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20165—2006。 ⅠGB/T20165—2012 稀 土 抛 光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抛光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铈基稀土化合物为原料,经化学法加工制得具有特定物相和一定抛光性能的粉末 状产品,主要用于电视、电脑等显示器及显示屏的玻璃基板、光学玻璃元件、玻璃眼镜片、集成电路基板、 玛瑙、水晶、玉石、石英等的表面抛光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灼 减量 GB/T12690.3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水 分量 GB/T14634.5 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试验方法 第5部分:密度的测定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20166.1 稀土抛光粉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铈量的测定 滴定法 GB/T20166.2 稀土抛光粉化学分析方法 氟量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20167 稀土抛光粉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抛蚀量和划痕的测定 重量法 GB/T20170.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抛蚀量 burnishingmass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达到一定的效果下,被测稀土抛光粉试样对SF-5玻璃片在单位时间、单位 面积的抛蚀量(F)。 F=m0-m1 s×t…………………………(1) 式中: F———抛蚀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厘米每分钟〔mg/(cm2·min)〕; m0———研磨前玻璃片的总重量,单位为毫克(mg); m1———研磨后玻璃片的总重量,单位为毫克(mg); s———玻璃片的总表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t———研磨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1GB/T20165—2012 3.2 划伤率 scratchrate 在高能卤素灯下观察,若被磨SF-5玻璃片上的划痕正、反面都反光且划痕的长度大于或等于玻璃 片的半径,则认为该玻璃片存在划痕,存在划痕的玻璃片数与总的被磨玻璃片数的比值称划伤率(K)。 K(%)=nk n×100 …………………………(2) 式中: nk———研磨后存在划痕的玻璃片数; n———被研磨玻璃片的总数。 4 要求 4.1 理化性能 产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理化性能产品牌号 206088A206088B206088C 206088D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REO ≥88 ≥88 ≥88 ≥88 CeO2/REO ≥50 ≥50 ≥50 ≥50 F ≤7.0 ≤7.0 ≤7.0 ≤7.0 灼减 ≤2.0 ≤2.0 ≤2.0 ≤2.0 水分 ≤1.0 ≤1.0 ≤1.0 ≤1.0 物理性能中心粒径(D〔V,50〕)/μm 0.6~1.20.7~1.40.8~2.0 ≤3.5 最大粒径(D〔V,100〕)/μm ≤5.5 ≤8.0 ≤16.0 ≤37.0 真密度/(g/cm3) 6.0±1.06.0±1.06.0±1.0 6.0±1.0 研磨效果抛蚀量〔mg/(cm2·min)〕 ≥0.1 ≥0.15 ≥0.15 ≥0.15 划伤率/(%) 0 ≤10 ≤50 — 物相组成基体 CeO2 其他物相REF3、REOF含有基体或含有基体和其他物相中的一种或两种 4.2 比放射性 产品的总α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800Bq/kg。 4.3 悬浮液pH值 产品分散悬浮液浓度为100g/L时,pH值不大于8。 4.4 外观 产品外观应为均一的棕红色、乳白色或白色粉体,无可见夹杂物。 2GB/T20165—2012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5.1.2 CeO2、F量的分析方法分别按GB/T20166.1、GB/T20166.2的规定进行。 5.1.3 灼减、水分的分析方法分别按GB/T12690.2、GB/T12690.3的规定进行。 5.2 物理性能 5.2.1 中心粒径(D〔V,50〕)、最大粒径(D〔V,100〕)测试方法按GB/T20170.1的规定进行。 5.2.2 真密度的测试方法按GB/T14634.5的规定进行。 5.2.3 抛蚀量和划伤率的测定方法按GB/T20167的规定进行。 5.3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4 物相组成 由X衍射仪检测。 5.5 比放射性 按生产方现行方法执行。 5.6 pH值的测定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 5.7 外观 由目视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 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 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检验。其他检验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进行。 3GB/T20165—2012 6.4 仲裁取样和制样 6.4.1 产品的取样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件数 1 2~5 6~10 11~20 21~40 41~60 取样件数 1 2 3 4 5 6 6.4.2 从每件随意袋中取样不少于100g(抛蚀量和划伤率仲裁取样可酌情增加)。将取得的样品经 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清洁干燥的塑料样品袋中封口。 6.5 检验结果判定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从该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若仍有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 a) 产品名称; b)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c) 注册商标; d) 产品牌号; e) 批号; f) 本标准编号; g) 净重、毛重; h) 生产或出厂日期。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净重分别为1kg、5kg、20kg;外包装为纸袋、箱或桶,每件净重20kg 或25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处;运输时严防雨淋受潮。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件数; 4GB/T20165—2012 e)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或出厂日期。 5GB/T2016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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