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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407—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组织建设指南 Agriculturalservice—Constructionguidelinesofservicesorganization inagriculturaltechnologyextension 2016-12-30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明光市昊昊蜂业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明光市蜂语声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继勇、李卫东、洪登华、徐剑、郑玉艳、唐照锐、霍家佳、操礼春、李鑫、马惠应、 胡从玉、薛伟杰、吴新荣、云振宇、吴昊苏、陶学明、张勤才、林兴虹。 ⅠGB/T33407—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组织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建设。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 socializedservicesorganizationinagriculturaltechnicalextension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 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2.2 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 socializedservicesorganizationinagriculturaltechnicalex- tensionforpublicwelfare 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 2.3 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 socializedservicesorganizationinagriculturaltechnicalex- tensionforprofit-making 开展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 2.4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agriculturaltechnicalextensionagent 从事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分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 服务组织。 3.2 应以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为导向,适应服务对象业务需求、及时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 3.3 应具备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标识清晰的服务场所,并配备专业的试验检测设备。 3.4 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4 选址 4.1 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建设规划要求。 4.2 宜选择建在交通便利,农业产业相对集中、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区域。 4.3 农村服务站点宜结合农村现有各级综合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业示范基地以及种养 大户的场所和设施。 1GB/T33407—2016 5 建设要求 5.1 设施建设 5.1.1 房屋建筑 5.1.1.1 建设规模应以所在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建设。 5.1.1.2 房屋建筑配备供电、供水、通信、消防、网络等设备,能保证办公、试验检测和培训使用。 5.1.1.3 服务场所面积宜≥200m2,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建筑规模。 5.1.2 功能区 5.1.2.1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办公、试验检测、培训、咨询服务等功 能区。 5.1.2.2 有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内容进行设置: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基本的检测室,根据所在区域的产业发展进行设置,能满足所在区域产业发展的试验检测; ———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培训室面积≥40m2,摆放培训桌椅≥30套; ———有咨询服务场所,咨询服务室面积≥20m2。 5.2 设施设备 5.2.1 办公室办公设备设施应配备齐全,满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要求。 5.2.2 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能满足服务区域内的检测需求。 5.2.3 培训场所配备投影仪、幕墙、移动白板、计算机等设备。 5.2.4 咨询服务场所按照咨询、阅读、展示、休息等功能进行分区设置,相关资料及设备配备齐全。 5.2.5 有基本的交通工具,能满足农业技术推广员开展推广服务。 5.2.6 根据所在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需求,建设良种繁育、示范试验等基地。 5.3 机构及人员 5.3.1 机构 根据组织的特点、外部环境等划分技术指导部门和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 5.3.2 人员 5.3.2.1 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 5.3.2.1.1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 理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2.1.2 其他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按照所在区域相关政策进行设置,配备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5.3.2.2 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 5.3.2.2.1 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市场调节设置,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5.3.2.2.2 根据所服务的农业产业类型设置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所在区域产业发展需要。 ———种植业方面,宜配备可提供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植物病虫害、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 2GB/T33407—2016 藏、运输技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指导和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养殖方面,宜配备可提供良种繁育、动物疫病、养殖技术、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 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指导和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其他方面,宜配备可提供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水土保持技术、农业机械化、农用航 空、农业气象、农业信息技术、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等指 导和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5.3.2.2.3 根据服务产业规模需求进行人员数量设置,满足所在区域产业规模生产需要。 5.4 信息化建设 5.4.1 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工作设备和仪器,满足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 5.4.2 提供信息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信息,并将整理后的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移动通信工具、广 播等发布或提供服务信息。 5.4.3 有条件的组织可创建专业网站,为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信息。GB/T334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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